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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

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编制时应当征求市名城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历史城区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城址遗存和自然环境,合理控制开发规模和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

(一)吴越西府及衣锦城;

(二)南宋临安城;

(三)杭州府城;

(四)严州府城;

(五)余杭县城;

(六)萧山县城;

(七)新登县城;

(八)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其他历史城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的,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名城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名城保护、文物等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为实施保护规划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建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或者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的日常保护管理,维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障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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