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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3〕10号


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1年2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强化风险内控建设,健全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五条 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加强交流沟通、宣传教育等方式,协调、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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