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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2023年3月3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 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大运河(宁波段)的下列河道和遗产点:

(一)浙东运河进入余姚界至曹墅桥段;

(二)余姚市丈亭镇慈江至江北区刹子港小西坝段;

(三)宁波三江口(新江桥、甬江大桥、江厦桥之间的水域和庆安会馆遗产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修缮及环境整治;

(二)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建设;

(三)大运河遗产的调查、研究及保护宣传;

(四)大运河文化公共展示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五)与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教育、地名、气象等主管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主管部门承担。

下列事项应当由定期会议讨论决定: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及相关重大项目实施;

(二)大运河保护区划内重大水利、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选址、建设;

(四)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和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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