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5)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大运河有关的妈祖信俗、越窑青瓷、船模艺术、十里红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及利用。
鼓励依托甬剧、姚剧、四明南词、宁波走书等传统戏剧、曲艺,开展大运河特色剧目创作生产。
支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以大运河文化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旅游公益广告、动漫游戏等,促进大运河文化的传播。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航道改造,提升航道通行能力,构建通江达海的江海河联运体系。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庆安会馆等场所,推动大运河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协同展示,弘扬河海名城文化,加强国际交流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旅游环境,并加强与中国大运河沿线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大运河旅游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大运河旅游产品,打造河海融合的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建立大运河历史遗存数字档案、大运河非遗传承人数据库和大运河传统民俗档案。
鼓励依托博物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场所,利用虚拟现实、立体放映等技术进行大运河遗产及与大运河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宣传展示。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的日常宣传,并利用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宁波历史文化名城日、重要传统节日等,集中开展大运河文化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展示和宣传活动。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培育优秀的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创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学校通过开发校本教材、组织研学旅游等方式,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大运河遗产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鼓励志愿者、业余文保员等多种力量参与大运河遗产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性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搭建大运河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为公众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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