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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6)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2013年7月5日公布的《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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