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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3〕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精神,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
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 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 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 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 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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