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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第十四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 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 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 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 织评审的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 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 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 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 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 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 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 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 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 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等作为中央财政评审机 构,承担财政部预算司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
中央财政评审机构要聚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提升评 审专业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评审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审 任务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在接到评审任务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中央财政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 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负责 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 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承担评审任 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地 方财政评审机构要提升预算评审能力,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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