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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 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 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 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 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 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 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 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
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接受 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 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 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 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 发现的问题, 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 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 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 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 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 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 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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