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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 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 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
各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的预算评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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