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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3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省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省自然科学奖;

(四)省技术发明奖;

(五)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奖励。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科技自立自强要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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