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湖北省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二)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
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参加一种类别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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