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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5)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诚信档案,并实时更新。

诚信档案作为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活动和选聘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记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5年2月26日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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