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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令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管理,协调处理安全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协调安全保护区跨市域协同监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第六条  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作安全保护区范围平面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申请和平面图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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