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第三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共同参与的原则。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区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企业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第五条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受理涉及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其他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完善、落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