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3)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不得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干预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二)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三)要求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
(五)要求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等;
(六)为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捐赠;
(八)强制或者干预企业参加或者退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培训、考试等活动;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违法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出入通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
(十三)非法拆除或者破坏企业设施、设备、工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四)非法侵入或者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等;
(十五)其他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目录清单,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惠企政策落实:
(一)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媒体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功能,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
(二)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信息,跟踪督促政策落实;
(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申报的,公开申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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