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
(2002年4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2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三章 供血与用血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促进健康武汉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献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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