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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献血条例(2)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武汉血液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血液相关科学研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非法采血、供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七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

国家机关、驻汉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第九条 本市将无偿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必要考核指标。

第十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城市的献血工作合作,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血液互调互补,强化在献血宣传动员、血液质量管理、输血医学研究、血液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协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订年度献血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献血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点设置规划,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献血点。因城乡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合理设置道路停放点,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流动献血车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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