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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献血条例(3)

高等学校应当为流动献血车进校以及献血点设置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信息。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记录献血者的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次献血量一至二个治疗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二周;捐献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血液中心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

武汉血液中心可以组建稀有血型爱心组织。鼓励稀有血型献血者加入爱心组织,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工作者、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引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

鼓励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献血宣传、献血者关爱以及协助招募献血者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武汉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以及采血的种类、数量、采血流程、注意事项、血液检测结果等;

(二)按照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血;采血后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

(三)采血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确保献血者安全;

(四)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献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联系方式和采供血信息、减免用血费用流程、无偿献血褒扬和优待政策的实施情况等。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



第三章 供血与用血
第十九条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根据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因素,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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