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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献血条例(4)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献血工作。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对血液及其标本进行保存和管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加强血液管理,推行节约用血医疗措施,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异体血液依赖,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对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供应、使用等环节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武汉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信息互通共享。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武汉血液中心、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评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献血和临床用血相关科学研究。

鼓励医疗机构、武汉血液中心、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保障血液安全、优化献血服务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血、供血、临床用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职业发展规划,提高采血、供血、临床用血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征得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或者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和奖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本市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关爱、救助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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