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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献血条例(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擅自拆除献血点,扰乱献血工作秩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武汉血液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献血者或者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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