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模块得分。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模块得分按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第九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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