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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

  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二)强化改革创新,完善评估体系

  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任务落实,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推动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重大工程项目,推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等试点工作,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行政许可运行等。

  加快清理不合法不合理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设置行政壁垒限制或禁止合理的危险废物跨省或跨设区的市转移,不得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得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不得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违规限定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区域范围或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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