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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3)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2024年1月1日起,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

  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许可证由国家固废系统统一样式、编号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制发工作。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并分别于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鼓励持证单位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

  (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

  加快构建以国家固废系统为主体、地方自建系统为补充的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国家固废系统面向全国实现统筹监管,地方自建系统在与国家固废系统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特色功能。

  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确需使用地方自建系统的,应主动做好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准确、完整对接。不得要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购买指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

  三、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促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八)加强正向激励,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等。将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

  (九)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

  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于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持证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十)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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