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服务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引导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港口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指导、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 雷立,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港口服务指南
为引导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以下港口设施或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1. 船舶停泊服务。为船舶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旅客服务。为旅客提供港口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货物作业服务。提供货物港口装卸(含过驳)及配套储存仓储、港区内驳运服务。
4.拖轮作业服务。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港口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服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等服务以及提供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等服务的相关指南。
二、服务流程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提供港口服务基本流程包括发布信息、签订合同、受理申请、实施作业(提供服务)、结算费用和处理投诉。具体如下:
(一)发布信息。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通过其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平台或者经营场所公告栏等渠道,对外发布业务和服务相关信息,供客户及时了解、查询和办理业务。
(二)签订合同。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港口理货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作业服务内容、船货港等信息、货物交付要求、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鼓励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由其法务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等方式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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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