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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服务指南》的通知(5)

4.港口经营人做好货物路港交接,合理配置作业机械和操作人员,高效做好铁路、公路、水路到港货物装卸车、装卸船作业。按照国际海事组织以及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装卸车超重治理。

5.港口经营人要不断提升码头自动化、装备智能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改进装卸工艺,优化作业流程,提升货物作业效率。鼓励制定作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6.鼓励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提供智能理货服务,积极采用智能识别技术,自动采集信息,精准获取识别结果。

(七)提升港内堆场货物转运效率。

1.港口经营人加强货物流向梳理分析,合理调配作业流程,优先实施直取作业,优化堆场布局、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提升港内堆场货物周转效率。

2.港口经营人要以促进港内堆场货物加快转运,提高港内堆场周转效率为导向,合理设定免费堆存期,鼓励实施阶梯式库场使用费标准,对及时提离港口的货物给予库场使用费优惠。不采取港内堆场免堆期明显长于周边堆场、库场使用费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堆场、与货方签订显失公平的长期免堆或低价堆存合同等方式,使货物长期占用港口公共中转仓储资源,影响港内堆场货物周转效率。

3.在出现港内堆场货物堆存紧张、大宗货物积压等情况或预警时,港口经营人要加强与货主、船公司、车队、铁路、驳船等相关方协调,积极引导、督促客户尽快将货物提离港口,保证港口集疏运畅通。根据各港区码头作业及堆存能力,协调将部分条件合适的船舶临时调整到其他港区作业,减少船舶待时和库场堆存压力。可对定期出库量大于入库量的货物,优先安排相关承运船舶靠泊和货物接卸。要充分利用铁水、水水联运以及内陆货场等堆场资源,对空箱等货物进行疏导。会同货主企业积极协调港外堆场资源,对港内堆场货物进行临时疏导。加强与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协调,衔接安排好货物集疏港。

(八)推进运输组织优化和业务模式创新。

1.港口经营人要加强与海关等口岸单位沟通协作,根据客户申请,提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服务。协调口岸单位制定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的作业服务流程,在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开通“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办理和预约服务功能,优先受理“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申请并优先安排作业。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查验等模式创新和深化,提高通关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2.港口经营人要加强与铁路等部门合作,鼓励通过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强合作,大力扩展铁水联运业务。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协调保障铁路计划,稳定开行铁水联运线路。加快推进进港铁路建设,有效提升铁路通过能力与铁路港站装卸作业能力。推进联合营销,合作开发市场,提升适箱大宗货物“散改集”比例。充分利用码头、专用线场站及短驳车队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铁水联运换装服务。鼓励港口经营人与铁路信息系统等对接和实时交互,整合码头、联运公司、铁路中心站、铁路车务段等业务信息,努力为客户提供铁路集装箱在途跟踪、数据查询等基础的铁水联运信息化服务以及铁水联运“一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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