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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服务指南》的通知(6)

3.具备条件的港口经营人要依托水路运输网络条件,大力拓展江海联运业务,与船公司等各方协同打造全程水路运输服务。

4.港口经营人要强化所属码头间或区域相邻港口经营人码头间的互联互通,协调有关方面不断创新作业模式,简化客户办理流程,促进资源共享,提升作业效率。

(九)优先保障重点货物运输。

1.港口经营人要加强与口岸部门、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船闸运营单位等协作,对运输医疗防控物资、民生物资和粮食、能源、化肥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应急物资、国防运输物资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优先作业、优先提供堆场、优先集疏运。对特别紧急货物提供直装直取服务,确保重点货物及时疏运。特殊时期按规定建立或参与重点物资运输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

2.港口经营人要在迎峰度夏、采暖季等重点时段,开通煤炭保供“绿色通道”,积极协调并配合铁路部门确保煤炭列车集港通道畅通,优先安排煤炭港口作业计划,优先保证煤炭场地。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码头泊位能力,优先安排电煤运输船舶靠泊作业。加大煤炭进港组织力度,积极对接上游煤矿企业和铁路部门,协调煤炭货源进港,促进港口电煤库存稳定。鼓励协调大型重点煤炭供需企业、船公司等有关方面,推行煤炭准班轮业务,固定装卸港、航线、船期、装载量,保证重要区域的煤炭供应。

3.港口经营人应依法依规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完善疫情等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畅通。要加强区域联动,主动对接客户,精准掌握客户需求和物流状态,鼓励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一站式物流服务解决方案。

(十)规范港口经营和收费行为。

1.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港口收费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所提供的港口设施和作业服务实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确保依法合规。

2.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制定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过其门户网站、借助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渠道,以及在其经营场所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对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对外公示,确保港口收费公开、透明、清晰,方便客户查询了解以及社会监督。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包括计费单位、价格)以及收费依据,区分不同货类、不同作业环节或类别,并明确执行时间。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需要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收费调整相关内容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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