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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

财会〔202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
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 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 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 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
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 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 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
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 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 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 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
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 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 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
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 的 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 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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