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2)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 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 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
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 二)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 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
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以使报

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
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
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 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 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 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
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
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 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 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 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 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 与原付款到期日相 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 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 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
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 一)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现金流量表》 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 列信息, 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
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 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
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 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