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3)
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 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 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 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 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
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
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

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 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 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 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 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
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 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 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 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要求的信
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 一)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 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 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第二十三 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

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
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 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
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
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