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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

  关于管辖权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桂犯罪行为实施地及其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为发生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且同案犯已先行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行为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构成共同犯罪的采售一体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考虑到实践中非法采砂行为的系统破坏性,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桂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采矿罪,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桂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桂等人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共同予以退赔。除去同案犯已退赔金额及刘某桂已退赔金额,刘某桂还需退赔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

  同时,非法采矿行为还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应与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等人共同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并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相关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第9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



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共谋后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吴某峰(另案处理)、谢某兵以及丁某勇,在湖南省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谢某兵、丁某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鉴定机构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黄某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涉案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 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情况或提起诉讼,该院遂以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相应价值的成鱼和苗种,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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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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