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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中央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0月13日



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央属文物,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等。
第三条 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由中央财政根据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力等情况核定。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监督、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财务验收和财务决算审核,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或独立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央属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库,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预算评审并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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