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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包括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包括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可移动文物保护,日常养护,应急抢险,征地拆迁,文物腾退,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治理,文物征集等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申报审批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结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年度申报要求,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顺应文物保护规律,统筹兼顾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陈列展示、预防性保护、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日常监测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总体设计和综合考虑,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在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应加强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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