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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8)

20.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建立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鼓励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解决。支持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领域仲裁案件专家咨询、信息通报以及资源共享机制。强化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

2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积极参与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研究与完善。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意译、音译或字译,并适用法定救济程序。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试点实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及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在线诉讼等工作力度。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依照有关法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国际交流,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快速响应和纠纷信息通报研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22.建设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控举措,建立完善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支持北京依法依规归集有关领域公共数据和部门管理数据,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防控手段,不断增强风险处置能力。

23.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完善文化领域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准确把握风险挑战,加强风险研判和安全预警,推进联合巡查,加强执法检查,持续深入开展文化领域风险排查,精准防控风险隐患,筑牢文化安全底线。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形成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合力。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和同类业务同等监管要求,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治理,保障金融有序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防范化解风险,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风险缓释制度安排,强化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压实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方责任,加强属地和监管部门工作协同,推进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跨境风险处置合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与生物资源安全联防联控,强化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监管,提升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活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预警能力。深化健康医疗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监管技术手段创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风险防御、预警、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督监测。属地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完善企业境外安全和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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