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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地方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困难县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兜底帮扶责任。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强化预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动态评估本地区“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含地级市)和市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设行政区划的师市级单位,不含无行政建制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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