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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笔误或者表述瑕疵不属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在特殊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与同级人民法院会商解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编立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已经同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已经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

  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再审裁定书应当载明监督机关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文号。裁定书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并述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适当方式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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