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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2)



(六)加快调试进度。检测机构收到测试样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试。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检测机构向受理中心提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受理中心将据此调整后续分配给该检测机构的型号核准测试业务量。测试样品因申请企业自身原因调试不成功的,检测机构可优先安排其他调试成功的样品测试。(受理中心、检测机构负责)



(七)严格技术测试。检测机构完成调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号核准技术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对于测试不合格的样品,应出具测试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不得重复测试。对于样品测试超时的,检测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检测机构仍然超过测试时限的,后续将调整分配给该检测机构的型号核准测试业务量。(受理中心、检测机构负责)



(八)按时反馈报告。承接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予以确认并反馈受理中心。确认报告的时间(含下达测试任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群众满意度



(九)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受理人员培训,提升岗位技能。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政策法规、型号核准依据的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等知识,能够及时、准确、耐心回复咨询电话。提升受理中心公共服务电话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遇有业务系统升级调整等情况,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联络号码。(受理中心负责)



(十)加强统计分析。受理中心按季度形成型号核准业务简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重点是对型号核准受理情况(申请数量、受理数量、受理时间、审批时间等),检测机构测试情况(测试任务分配、调试时间、测试时间等)以及接听的用户电话(接听量、接听率、用户满意度、意见反馈等)等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中心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内部管理。受理中心、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资金、证书、印章、文档、样品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操作规程,保守商业秘密,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力量投入。型号核准业务受理工作继续委托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承担。监测中心应依据受理中心“三定”规定,将受理中心相关工作纳入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加强对受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监测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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