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2)
(十二)加大力量投入。型号核准业务受理工作继续委托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承担。监测中心应依据受理中心“三定”规定,将受理中心相关工作纳入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加强对受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监测中心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受理中心的工作评价,作为评价监测中心对部支撑工作的重要内容;委托专业机构对检测机构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结果作为检测机构承担型号核准测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防廉政风险。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中心、受理中心、检测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政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严守纪律底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型号核准行政许可全流程公平、公开、公正。(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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