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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2)

  (五)市场机构认为与估值机构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估值机构应当建立用户对估值产品的咨询和反馈机制,明确咨询与投诉结果的反馈渠道和反馈时间。对所咨询的估值结果,应提供可回溯、可校验的相关信息,保留咨询与投诉相关文档,确保投诉处理人员与估值业务编制人员相独立。

  对市场机构反馈集中的问题,估值机构应当公开反馈意见,并定期开展用户估值业务满意度调查,不断优化咨询与投诉流程。

  第十一条 估值机构应当针对市场中断、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可能导致估值产品中断的极端情形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估值产品发生中断的,估值机构应及时披露有关原因和处置方案并尽快恢复。

  估值产品发生错误的,估值机构应当及时向用户披露,并说明原因及修正方案。

  第十二条 估值机构因市场环境、产品变化等原因暂停、变更、终止估值产品的,应当充分征求市场机构意见,并经内部评审机制通过后实施。

  估值机构因破产导致无法继续开展估值业务的,估值机构应及时向市场投资者告知。破产估值机构转让估值产品的,受让机构应满足本办法对估值机构的要求,破产估值机构应与受让机构签订协议,并移交相关文档。

  第十三条 估值机构应妥善保存估值业务相关文档,文档保留期限为估值产品终止后至少20年。相关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估值产品所用数据、编制方法及修订情况、编制人员信息、咨询与投诉记录。

  第十四条 估值产品用户应定期评估所使用估值产品的质量,并择优选择估值机构。鼓励用户加强内部估值体系和质量建设,鼓励选择多家估值机构的产品,发挥不同估值的交叉验证作用,防范单一估值产品错漏或终止的风险。

  估值产品用户发生估值机构变更的,应当充分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及时向客户披露并说明原因,不得通过随意变更估值产品来源调节投资损益。

  第十五条 鼓励估值机构聘请独立且具有丰富经验和能力的审计机构,在充分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对估值机构内控机制、估值产品编制流程等的遵循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估值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估值产品质量报告。发生重大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章程和自律规则对估值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开展自律调查和业务检查,要求提供估值业务相关信息。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的,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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