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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10)

第四十一条 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按规定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客运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发现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二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从事省际包车业务的客运车辆、客运驾驶员、起讫地、主要途经地等信息和包车合同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包车客运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起讫地、主要途经地等是否与包车合同衔接一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客运企业方可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公章,开展相关包车客运业务。客运企业应当指定专人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结束运输任务后及时交回客运标志牌。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省内包车客运的应当落实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省内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定线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审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见附件。行车日志信息应当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客运驾驶员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鼓励客运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有效落实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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