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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11)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客运企业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通行条件无变化,不再重复开展通行条件审核。农村客运班线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客车的,应当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报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农村客运班车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鼓励客运企业在保障乘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购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

第四十五条 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

第四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应当使用核定载客人数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

定制客运企业应当随车配备或者在中途停靠地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由驾驶员或者中途停靠地工作人员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检,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还应当按规定实行实名制售票并对乘客开展人、票、证一致性查验。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第四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当在发车前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鼓励客运企业依托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对旅客使用安全带情况进行抽查、提醒。

第四十八条 所属车辆从汽车客运站发车的客运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节 动态监控

第四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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