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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14)

开展定制客运的企业还应当制定定制客运服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当包括:定制客运服务流程、安检等。

第六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 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六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客运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及所属客运企业报告,并迅速按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处置。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六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客运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当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客运企业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从事班车客运的客车还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停靠站点,方便旅客监督。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客运企业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客运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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