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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3)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的比例确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

(十)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客运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目标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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