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4)
第二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发现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客运企业应当督促客运驾驶员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客运企业选用安全、节能、环保型客车。
客运企业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三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客运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客运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客运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维护正常。
客运车辆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客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安全例检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安全例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车辆结构、例检方法和相关要求。对于1个趟次超过1日的运输任务,途中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客运驾驶员具体实施。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发动机增压器隔热罩、排气管隔热棉、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检验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交回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客运企业原则上自备或租用相应停车场所,对停放客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客运企业在申请班车客运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客运车辆。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对每条班车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建立信息台账,定期更新并及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第三十七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可能导致客运驾驶员为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而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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