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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5)

(五)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客运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可依法探索驾驶员第三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六)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变化,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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