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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四条 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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