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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稳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

  第九条 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职、高职专科、职教本科、专业硕士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产教深度融合、对外深入合作,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十三条 本市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相关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畅通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渠道。

  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放。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机制、一体化教科研机制和专业课程体系、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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