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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6)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

  公办职业学校承担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主要用于奖励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培养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支持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发挥作用,推进本科、硕士、博士一体化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新聘任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一般不少于三年,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职业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任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鼓励职业学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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