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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7)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习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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