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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8)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

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投资、多方融资、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职业教育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用于补充公办职业教育公用支出、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联合体运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教育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大活动经费等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十二条 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多企业联合使用,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当年有节余的允许结转。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检查,设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还应当至少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对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或者将图书资源、软件系统、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捐赠,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职业教育。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资源开发、教育质量评估、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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