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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书香天津建设,提高全民阅读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五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发挥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主渠道作用,做好全民阅读工作。教育部门应当以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为主阵地,做好阅读推广工作。

  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作用,促进青少年阅读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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