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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

  第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本单位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七条 本市加强全民阅读资源区域间互通共享,积极推动京津冀全民阅读工作协同与合作。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阅读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圈。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以及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和阅读新空间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书屋书吧为基层服务点的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及其他全民阅读设施,打造数字化场景,便利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各类阅读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阅读资源建设,丰富阅读内容和载体。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设施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障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下列场所、机构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和投入,加大对全民阅读的推广力度,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实施优质阅读内容推介,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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